审批事项: |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补发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三)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 ||
办理条件: |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3.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书面申请报告
营业执照(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DOC证书)
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劳动合同(专职管理人员)
船员适任证书(专职管理人员)
船员服务簿(专职管理人员)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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