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
办理条件: | 1.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变更名称: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根据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并对变更名称作出决议。 3.变更法定代表人: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对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进行变更的;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内部程序4.变更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改变;业务内容范围必须与新业务主管单位相符。 5.变更开办资金:开办资金改变;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变更开办资金的内部程序。 6.变更住所: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公场所改变;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内部程序。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的文件
验资报告
授权委托书
新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的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情况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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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