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协议医疗机构的确认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公共服务 | ||
服务依据: |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7号)第一条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卫生及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二)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康复和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四)遵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五)遵守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 | ||
办理条件: | 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卫生及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二)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康复和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四)遵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五)遵守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