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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医疗机构的确认

审批事项: 协议医疗机构的确认
审批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服务依据: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7号)第一条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卫生及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二)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康复和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四)遵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五)遵守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
办理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卫生及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二)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康复和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四)遵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五)遵守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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