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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证书换证、补证

审批事项: 船舶登记证书换证、补证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确认
服务依据: 1.[部门规章]《船舶登记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5号) 第十八条 船舶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需要换发的,持证人应当持原船舶登记证书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第十九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遗失或者灭失的,持证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   所有权登记证书补发公告之日起90日内无异议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补发公告之日起3日内无异议的,船舶登记机关予以补发新证书。   第二十条 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书遗失或者灭失的,持证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报告。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 第三十九条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5年,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老旧运输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船舶强制报废日期;   (二)光船租赁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与光船租赁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5年。 第四十五条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证书换发手续。   换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起始日期从原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的第2日开始计算,但不得早于签发日期。 2.[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17〕46号) 第一百零七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等船舶登记证书遗失或者灭失的,原证书申请人可以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证书补发。 第一百零九条 补发的国籍证书有效期与原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限相同,并注明补发字样。 第一百一十一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书、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等船舶登记证书由于污损不能使用需要换发的,原证书申请人可以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证书换发。 第一百一十二条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持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证书。
办理条件: 1.申请人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2.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3.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4.进口船舶符合国家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规定并且进口手续合法、完备.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7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原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
原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原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原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补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及支持材料
换发理由的书面说明
4寸船舶照片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