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开办付费广播电视频道市级初审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规范性文件]《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广发办字〔2003〕1190号,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八条 开办付费频道,应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开办付费频道。下列机构可以单独或联合申请开办付费频道:(一)中央、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二)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三)经特殊批准的其他中央广播影视机构及其他拥有节目内容资源独占优势的中央单位。 第九条 开办付费频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付费频道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频道专业化方案和产业运营方案;(三)有与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及系统、专业人员和场所;(四)有与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相适应的节目制作、审查能力和相关资源;(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和信誉;(六)有合作事项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办理条件: | (一)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的申请主体:1.中央、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2.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3.经批准设立的其他中央广播影视机构及其他拥有节目内容资独占优势的中央单位。(二)付费频道开办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付费频道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2.有可行性研究报告、频道专业化方案和产业运营方案;3.有与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及系统、专业人员和场所;4.有与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相适应的节目制作、审查能力和相关资源;5.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和信誉;6.有合作事项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付费频道开办、播出、集成、传输、接入等业务的机构。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