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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客运暂停线路运营

审批事项: 公共汽车客运暂停线路运营
审批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服务依据: [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十九条 获得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要求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停止运营。 运营企业需要暂停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自拟暂停之日7日前向社会公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临时指定运营企业、调配车辆等应对措施,保障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办理条件: 运营企业需要暂停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6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请示
经办人身份证明(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