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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租赁登记

审批事项: 光船租赁登记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确认
服务依据: 1.[行政法规]《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六条 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行政法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第三十八条 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3.[部门规章]《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 第十三条 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购置人、承租人应当了解船舶的船龄和技术状况,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三)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后,应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光船租赁登记,取得其签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4.[部门规章]《关于融资租赁船舶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0〕524号) 一、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应为书面形式,在内容上涵盖了船舶建造或买卖和光船租赁的有关内容,在形式上可以表现为一个或一系列合同。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根据《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为融资租赁船舶办理所有权登记和光船租赁登记。融资租赁船舶的出租人应当依法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资格,承租人应当依法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融资租赁的船舶应为已建造完工并交付的船舶。
办理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2.进口手续合法、完备(光租外国籍船舶);3.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7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光船租赁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
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
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还应提交承租人出具的知悉该船已抵押的书面文件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