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

网上预约 -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返回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

审批事项: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
审批服务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服务依据: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第十八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四)向所要求的的文件、资料。 2.根据2014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70号), 原安监总局通信信息中心研制了企业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信息系统,帮助企业按照规范化管理指南的要求方便、快捷地开展规范化管理和报送年度报告表,帮助安全监管机构方便、快捷地现场执法、检查。
办理条件: 1.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生产备案,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2.企业登录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yzd.mem.gov.cn/)录入申请事项所需信息并提交申请(首次取证企业应进行网上注册)。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