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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办理政府投资市政类项目并行推进许可事项

审批事项: 我要办理政府投资市政类项目并行推进许可事项
审批服务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服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二)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设项目需要以协议出让或者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者其他有关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四)建设项目用地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五)规划、环保和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权限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规定先行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法规]《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 [法规《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四)《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07项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五)《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七)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
办理条件: (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形成净地并已交地;
(二)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或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经树木权属单位同意;
(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2、符合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和海岸线管控要求;3、符合产业政策;4、权属、界址、面积清楚;5、跨设区市行政海域,属于省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的条件,可以办理;
(四)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绿化规划用地性质;
(五)划拨供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形成净地并已交地; 2、划拨供地: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出让方式:已取得用地批准文件;
(六)满足《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
(七)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八)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九)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十)具备进行特定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可以办理;
(十一)(1)居民住宅用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产权证明办理;
(十二)1、涉及二级河道(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市政府会议纪要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征迁成本证明、征收补偿到位且具备交地条件的证明文件
土地征收批复文件
拨地测绘报告及宗地图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海域使用申请书
投资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批准文件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利益相关解决方案或协议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请表
临时占用绿地方案(含占用期满绿化恢复)
因工程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绿地、砍伐移植树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文件、用地红线图、总平面图等(标明涉绿审批的范围、位置和状况)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审查意见的函
绿化调整方案及相配套图纸
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
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说明
排水户法人单位盖章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排水水质合格书面承诺书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说明
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
符合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符合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符合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用电人的房屋、土地权属或合法使用证明
居民用户供气协议
管道燃气供气协议-工商户
居民用户用气安全须知
建设项目立项依据
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类报告
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
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内容包括现状地形图中应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体现建筑物密度、高度、体量、风格的相关图纸及说明
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
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和历史、自然环境的具体保护措施
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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