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

网上预约 - 泉州市房地产交易与监测中心

返回

预售资金拨付审核

审批事项: 预售资金拨付审核
审批服务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服务依据: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31号令)第四条第三款、第十一条(2)《泉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泉建房〔2021〕7号)
办理条件: 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应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表;(二)用于支付建设施工进度款,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和施工单位的用款申请,用于支付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的,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用于支付法定税费的,提供纳税申报表;用于支付银行贷款及利息的,提供与银行的信贷合同;用于支付销售代理费用,提供与营销机构的营销代理合同;用于支付广告费用的,提供广告代理合同。(三)除了支付法定税费和到期银行贷款以及利息外,还应提供申报项目发生金额的正式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对);(四)监管帐户的资金余额凭证以及上一次核准款项的拨款对帐单。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银行流水明细
申请拨付对方单位开据的发票或已拨付银行凭证及发票
申请单位与拨付对方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
项目相关工程进度说明或进度表或监理说明
申请单位缴税凭证或缴税申报表
申请单位贷款合同
申请单位还贷款利息凭证或银行利息函
还贷款或土地出让金申请说明
项目楼盘施工现场照片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