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古树名木死亡确认和注销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确认 | ||
服务依据: | [规章]《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第三十三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核实、鉴定。确系死亡的,按古树名木等级报相应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予以注销。死亡的古树名木仍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科研等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经相应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予以保留。 | ||
办理条件: | 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核实、鉴定,确系死亡的。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18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90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古树名木死亡注销申请报告
古树名木死亡鉴定书
古树名木死亡鉴定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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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