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在内河通航水域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6号)第六条 第六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的条件:(一)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二)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三)已制定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四)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 ||
办理条件: | 1. 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2. 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3. 已制定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4. 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2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申请书
拖轮及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技术资料(提供材料清单目录)
实施拖带的拖轮清单
已通过评审的拖带作业通航安全评估报告(拖带通航安全保障方案)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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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