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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寺观教堂)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审批

审批事项: 宗教活动场所(寺观教堂)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审批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办理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4)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5)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必要的资金证明
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