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

网上预约 -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返回

广播电台、电视台合并市级初审

审批事项: 广播电台、电视台合并市级初审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规章]《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发布,2017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修订)
第四条 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五)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办理条件: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主体:
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有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4.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5.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三)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