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广播电台、电视台合并市级初审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规章]《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发布,2017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修订) 第四条 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五)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 ||
办理条件: |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主体: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有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4.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5.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三)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