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临时海域使用活动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临时使用海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二)对国防安全、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不构成重大影响;(三)对其他合法用海活动不构成重大影响;(四)该海域未设定海域使用权。各沿海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 ||
办理条件: | (一)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二)对国防安全、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不构成重大影响;(三)对其他合法用海活动不构成重大影响;(四)该海域未设定海域使用权。 | ||
收费依据: | 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文)、《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文)制定的标准计征。国家未统一规定的,按《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标准征收。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海域使用申请书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报告表
用于信息公开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报告表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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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