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公共服务 | ||
服务依据: |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四十九条: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代为申请。 工伤职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确认结论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向经办机构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申请,经办机构向工伤职工出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并告知以下事项: (一)工伤职工应当到协议机构进行配置; (二)确认配置的辅助器具最高支付限额和最低使用年限; (三)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十条: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申请更换。 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并经确认后,由经办机构支付相关配置费用。 | ||
办理条件: | 泉州市社会保险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的的工伤职工申请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配置辅助器具协议机构倾向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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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