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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市级审批)

审批事项: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市级审批)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办理条件: 1.申请对象是殡葬事业单位。2.公墓建设符合当地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改革需要: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占用耕地、林地,不建在铁路、公路、河流主干道两侧,不建在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件保护区、经济开发区,不建在水库、河流堤坝附近的水源保护区。3.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报告
身份证明材料
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的批文
县级和设区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文件
授权委托书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