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

网上预约 -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返回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审批事项: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237项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实施机关: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
第四条 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
第二十二条 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六条 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外国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注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出具准予注销通知书,收缴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注销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注销登记的理由。申请登记注册。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条 外国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外国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不再申请延期登记或提前中止合同、协议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外国企业承包经营中国内资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理条件: 存续两年以上的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 活动的办事机构。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