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申请(军地接续)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公共服务 | ||
服务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第十六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第二十七条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实现就业或者军人退出现役时,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第二十八条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退休地,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退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
办理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2012年7月1日)的退役军人,可以办理。 2、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实现就业、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军人退出现役时,可以办理。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45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身份证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银行受理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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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