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存量房抵押备案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服务依据: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附件.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第五章第4点 | ||
办理条件: | 一、明确房屋网签备案适用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二、明确房屋网签备案条件:(一)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的房屋交易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交易主体资格。以下情形不得进行房屋网签备案:买受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买受人和出卖人不具备购房、售房条件的。(二)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的房屋,应具备相应的交易条件。以下情形不得进行房屋网签备案:新建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的;存在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的,政策性住房未满足上市交易条件的;按政策限制转让的:租赁房屋存在禁止出租情形的:属于禁止抵押范围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应通过与自然资源、公安、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联网,通过人脸识别、信息共享等手段,自动核验交易当事人和房屋是否具备房屋网签备案条件。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申请书
主债权合同
抵押合同
|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