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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许可(注销)

审批事项: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许可(注销)
审批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服务依据: [规范性文件]《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注销手续: (一)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申请单位被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卫生许可批件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四)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限内,申请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许可批件的其他情形。
办理条件: 涉及饮用水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限内,申请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可以办理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卫生行政许可注销申请表
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进口产品还应当提交产品生产企业同意注销卫生许可批件的文件
授权委托书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