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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垦沿海滩涂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审批事项: 围垦沿海滩涂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围湖造田。沿海滩涂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围垦;重要的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九条 投资滩涂围垦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分级管理权限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围垦工程项目,按国家规定办理。在垦区内,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应当向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办理条件: (1)在滩涂围垦规划从事滩涂围垦建设的单位和个人。(2)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申请函(联合投资滩涂围垦工程的,由联合投资者出具的申请人委托书)
滩涂围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