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楼、塔)、殡仪服务站(中心)等的数量、布局规划,火化率指标等,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九条建设殡葬服务设施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一)建立殡仪馆,由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二)建立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楼、塔)由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农村设置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楼、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四)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兴建殡葬设施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和其他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 ||
办理条件: | 1.建立殡仪馆,由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2.兴建殡葬设施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和其他有关手续。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县区民政局提交的申请书
建立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可行性报告
建立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整体规划图
县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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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