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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审查(市级)

审批事项: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审查(市级)
审批服务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服务依据: [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第三十八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办理条件: 在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所在地同级的水利部门进行政府验收: 1. 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 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3. 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4. 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 各专项验收已通过; 6. 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7. 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8. 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 9. 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包含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
对于试运行超过5年的工程应提交枢纽工程安全鉴定报告(水电站工程提供)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