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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核

审批事项: 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核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二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二十六条 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海域使用权变更申请;(二)海域使用权证书;(三)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四)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的有关证明文件;(五)存在出租、抵押情况的,应当提交租赁、抵押协议;(六)相关资信证明材料。
办理条件: (1)属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权限;(2)申请、受理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3)已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4)不存在违法用海行为或存在违法用海行为但已依法查处;(5)不存在信访事项或存在信访事项但已处理完毕;(6)未办理查封登记、异议登记;(7)未设立抵押登记或已设立抵押登记但抵押权人同意变更。
收费依据: 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文)、《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文)制定的标准计征。国家未统一规定的,按《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标准征收。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海域使用权变更申请书
原不动产权证书或海域使用权证书
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
权籍调查成果或宗海界址图及位置图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