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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千伏以下直流项目和500千伏以下交流项目核准(市级权限、延期)

审批事项: ±500千伏以下直流项目和500千伏以下交流项目核准(市级权限、延期)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1.[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九条 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明确评估重点;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 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3.[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接国家2016年本)的通知》 (闽政〔2017〕21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4.[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外经〔2014〕521号)(2015年修改)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核准目录》、《福建核准目录》执行    (三)《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工业项目,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管理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机关(以下统称市级核准机关)核准。 5.[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闽发改外经〔2015〕589号)   一、对《福建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核准目录》、《福建核准目录》执行”。
办理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不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外资项目)。 二、内资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除外)。 三、外商企业投资新建、增资或并购《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项目事项变更的请示文件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