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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审批事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办理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按照章程规定履行修改章程的内部程序。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修改后的章程及修改说明
授权委托书
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