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跨省级行政区域携运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许可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8月8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第二十七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及运动员携带运动枪支外出参加射击训练、比赛等活动,应当凭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民用枪支持枪证复印件、射击竞赛通知(或者邀请函),到本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 | ||
办理条件: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及运动员经批准外出参加射击训练、比赛等活动需携带运动枪支。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携运枪支书面申请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民用枪支持枪证复印件
射击竞赛通知(或者邀请函)
携运枪支的品种、数量和携运的路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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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