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
办理条件: |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申报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的书面意见以及公示情况的报告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工种岗位人员花名册
实施周期期满企业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力派遣单位书面意见
|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