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住所许可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服务依据: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第59号令,2017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 ||
办理条件: | 提供购买或租赁新的办公场所的证明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住所申请表
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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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