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许可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丢失。《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通过铁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使用集装箱或者铁路行李车运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没有铁路需要通过公路或者水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由专人负责押运。 | ||
办理条件: | 1.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运输的管理制度;2.具有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丢失;3.铁路运输应当采用集装箱或行李车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用集装箱运输时,应确保箱体完好,施封有效。道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采用封闭式车辆,有专人押运,中途不应停车过夜。水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有专人押运。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4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
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委托书
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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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