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章程许可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服务依据: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第59号令,2017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本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职责; (三)执业工作制度;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五)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六)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七)停办、解散及清算办法; (八)章程修改的程序;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
办理条件: | 变更后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本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职责;(三)执业工作制度;(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五)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六)其他内部管理制度;(七)停办、解散及清算办法;(八)章程修改的程序;(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章程申请表
合伙人会议决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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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