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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

审批事项: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部门规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 第十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第十三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第十条以及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部门规章]《草种管理办法》(2015年农业部令第1号)第二十条 申请领取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繁殖草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具有无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草种生产地点;(三)具有与草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申请领取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草种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草种、检验草种质量、掌握草种贮藏和保管技术的人员;(三)具有与经营草种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及仓储设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条件: 提交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仓储设施。 (二)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检验设施。从事苗木生产的,应当具有游标卡尺(球根花卉为球茎尺)、钢卷尺;从事组培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超净台、组培室等组培生产设施。 (三)具有林草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草种技术人员应当掌握专业生产和正确识别所经营的草种、检验草种质量的技术。 (四)从事林草种子生产的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1-4项外,还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相应的项目变更材料(变更单位名称的,提交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变更单位名称的文件)
相应的项目变更材料(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新任法定代表人任职和身份的有效材料)
相应的项目变更材料(变更生产经营种类,新增种子的,应提交新增采种林分的林权证复印件)
相应的项目变更材料(变更生产经营种类,新增种子的,应提交新增采种林分的照片或种子来源材料,及种子加工、贮藏、检验仪器设备的清单、照片和权属材料)
相应的项目变更材料(变更生产经营种类,增加新品种的,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转让公告)
相应的项目变更材料(变更生产地点,新增生产用地的,提交林权证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权属材料复印件)
相应的项目变更材料(变更生产地点,新增生产用地的,提交土地租赁合同等权属材料复印件)
相应的项目变更材料(变更注册地址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委托书
受托人身份证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