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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标准品、对照品审批

审批事项: 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标准品、对照品审批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以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办理条件: 1.购买主体和用途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2.购买单位具有相应购进、保管、发放、使用、销售、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及仓储设施、安全保卫设施。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对照品申请表
单位合法资质证明文件
特殊药品管理仓储设备、安全保卫设施及其布局图;
特殊药品安全管理制度企业正式文件
授权委托书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