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分立民办高中学校的审批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 ||
办理条件: | 具备1.审批单位为本教育行政部门的合法民办机构;2.在进行财务清算后;3.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4.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分立民办学校。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9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民办教育机构分立申请表
学校章程
民办机构财务清算报告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捐赠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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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