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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审批事项: 设区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办理条件: 建设工程无法避让设区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工程已经批准。建设工程已编制设计方案。已编制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的相关保护措施。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