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公共服务 | ||
服务依据: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9〕11号)第十条(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闽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四)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五)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关于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闽财社〔2017〕13号)规定执行。 | ||
办理条件: |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或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向公共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申请领取社会保险补贴。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上报件 | ||
申报材料: |
基本身份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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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