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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借用设区的市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审批

审批事项: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借用设区的市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审批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第三款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未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将馆藏文物档案报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交换、借用馆藏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第一款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借用人应当对借用的馆藏文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文物的安全。
办理条件: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设区的市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借用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级文物必要性充分;展览举办双方具备相关基础条件,资信记录良好,签订展览协议与安全保障方案;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将馆藏文物档案报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借用文物的安全状况评估报告,需包含拟借用文物的清单:包括藏品总账号、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文物照片(需能够全面反映文物特征)。
借用单位资信情况报告和场馆设施条件评估报告,需包含单位性质、情况简介、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文物保管及展示条件、文物保护措施、文物保存环境专家评估意见。
文物借用协议,需包含借用单位和被借用单位的名称和相关证明,借用文物的原因、用途、补偿方式、借用时间(最长不超3年)、展览大纲及文物名称、数量、等级信息。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