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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

审批事项: 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
审批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服务依据: [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二条第三款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办理条件: 辖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一级、二级实验室的,应当办理。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实验室备案申请表
实验室备案登记表
实验室所属法人机构的法人资格证书
实验室位置图及平面图
实验室人员名单和实验室人员取得的生物安全岗位培训证书或所在单位颁发的上岗证书
实验室防护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清单
病原微生物危害性评估目录
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目录
实验内容及相应标准操作程序(SOP)目录
意外事故应急预案
授权委托书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