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单位名称变更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确认 | ||
服务依据: | [其他]《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GA 899—2010) 6.3.3 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的申请。 | ||
办理条件: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GA899—2010 6.3.3 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的申请。《关于委托设区市(含平潭)公安机关实施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等12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22〕62号)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进一步简政放权、便民利企、提升效能,经充分征求基层意见,决定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等12项省级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附后)委托设区市(含平潭,下同)公安机关实施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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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