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书遗失补证审核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服务依据: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第60号令),(2017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妥善保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 ||
办理条件: | 执业证遗失,在省级以上报纸登遗失作废声明。 | ||
收费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补(换)发执业证申请表
登报遗失作废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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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