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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失业保险人员参保登记

审批事项: 市本级失业保险人员参保登记
审批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服务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2)《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
办理条件: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企业开办“一窗通办”社会保险增员申报花名册(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失业保险)》(加盖公章)
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参保前一年内的《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登记表》(需职业健康医疗机构及用人单位加盖公章)或体检报告备案。(一式一份)
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开办“一窗通办”社会保险人员参保登记表》(加盖公章)
大陆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 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居住证》,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居住证》,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人员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 大陆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 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居住证》,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居住证》,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人员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女干部参保人员需提供干部身份证明材料
之前在本市参加过职工医保的,申报单位应核实参保人员是否中断补缴,中断不补缴人员应填写《中断缴费待遇核定单》(一式两份);之前在本市参保中断缴费现又从外统筹区转入本市人员,需先向医保经办人员说明情况并出具异地《参保凭证》(若未事先说明,经医保建账后,不再予以冲账),由医保经办机构开具关系转移联系函将关系转入后,方可进行单位增员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