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失业保险参保单位注销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公共服务 | ||
服务依据: | [行政法规]《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九条 单位应当在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单位变更、终止的,应当在变更、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单位招用、辞退、裁减人员的,应当在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三日内办妥相应的变更手续。 | ||
办理条件: |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的,应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费种)注销登记手续。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注销批准文件
历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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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