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设区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
办理条件: | 建设工程无法避让设区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工程已经批准。建设工程已编制设计方案。已编制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的相关保护措施。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申请书,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登记证明;建设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文物名称
保护措施名称、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无法避让文物保护单位的理由。
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
有关保护措施的具体方案,包括文字说明、图纸(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图和建设项目规划图,及两者之间的关系)、专家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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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