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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经营者新增车辆

审批事项: 汽车租赁经营者新增车辆
审批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服务依据: [法规]《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并向相应车辆配发《租赁汽车证》。
办理条件: 具备汽车租赁经营资质的经营者。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新增租赁汽车备案表》
身份证明(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
自有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含检验记录栏)(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
车辆正侧面45度角彩色照片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