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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长江宜宾以下干流外的河道采砂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变更)

审批事项: 除长江宜宾以下干流外的河道采砂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变更)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部门及机构的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内,对河道采砂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条件: 1.符合批复的采砂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关于开采范围、采砂控制总量、可采期等要求;2.采砂作业方式符合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的要求;3.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4.砂石堆放、弃料处置、河道修复方案符合要求;5.无非法采砂失信行为和不良记录。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河道采砂申请书
河道采砂履行义务承诺书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申请个人身份材料
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采砂作业现场管理及采砂活动结束后河道修复整治等采砂实施方案
采砂船舶(机具)、设备证书复印件、采砂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资料
开采的总量、地点、控制高程和范围(附范围图)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提供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