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汽车租赁经营者异地设立分支机构(自有车辆未达300辆以上)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法规]《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有十辆以上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车辆; (二)车辆类型为核载人数为九人以下的载客汽车; (三)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办理条件: | 1.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自有十辆以上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车辆,车辆行驶证件齐全有效,车辆类型为核载人数为九人以下的载客汽车; 3.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可供企业20%以上自有车辆停放所需停车场地; 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