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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经营者异地设立分支机构(自有车辆未达300辆以上)

审批事项: 汽车租赁经营者异地设立分支机构(自有车辆未达300辆以上)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法规]《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有十辆以上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车辆; (二)车辆类型为核载人数为九人以下的载客汽车; (三)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条件: 1.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自有十辆以上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车辆,车辆行驶证件齐全有效,车辆类型为核载人数为九人以下的载客汽车; 3.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可供企业20%以上自有车辆停放所需停车场地; 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