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设区的市级)(变更审批)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三条 编制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设方案符合有关航道、港口等规划;(二)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三)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 ||
办理条件: | 1.建设方案符合有关航道、港口等规划;2.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3.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申请文件
初步设计文件
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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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