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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内港航设施使用岸线初审(深水泊位)_变更申请

审批事项: 港区内港航设施使用岸线初审(深水泊位)_变更申请
审批服务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服务依据: 1.《港口法》 第十三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 2.《福建省港口条例》(2007年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港口规划区内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征求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3.《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2004年交通部公告第5号)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审批手续。其余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各城市(设区的市,下同)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请(附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资料,下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应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向我部提出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申请;我部在进行评估后,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4.《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2021年交通运输部公告第73号)沿海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各类型10万吨级及以上泊位的沿海港口岸线。内河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各类型3千吨级及以上泊位的内河港口岸线。 5.《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34号)) 第二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第八条 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使用的岸线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七条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后,如因企业更名或者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或者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办理条件: 具备资料齐全、项目建设符合港口规划的条件,可以办理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项目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转报的申请文件
申请人情况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