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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变更登记

审批事项: 基金会变更登记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办理条件: 1.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变更名称:符合基金会名称规范;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表决通过变更名称。 3.变更法定代表人:基金会需要对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进行变更的。 4.变更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改变;基金会业务内容范围必须与新业务主管单位相符。 5.变更原始基金:原始基金改变;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变更原始基金的内部程序。 6.变更住所:基金会办公场所改变; 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变更基金会住所的内部程序。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
新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验资报告
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的文件
新业务主管单位通过作为该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原《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授权委托书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